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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:国有旅游资源长期闲置由政府收回经营权

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4月2日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《湖北省旅游条例》。据悉,这是该条例施行10年后首次修订,新修订的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。

新修订的条例明确推动旅游市场向社会资本开放,支持旅游企业发展壮大。新修订的条例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、其他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业,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,扶持特色旅游企业,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,组建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。

新修订的条例对国有旅游资源的规范管理作出了规定。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依法出让的,应当遵循公开、公平和公正的原则,通过拍卖、招标等方式进行。

针对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后,旅游资源长期占有不开发利用的问题,新修订的条例加以规范。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违反旅游规划、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。

新修订的条例专章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旅游者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范。旅游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对旅游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;鼓励旅行社针对老年人、残疾人旅游需求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,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;景区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,设置供水、供电、公共厕所等旅游配套服务设施,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,完善语音提示、盲文提示等无障碍信息服务;加强老年人、残疾人、未成年人旅游服务设施建设,适当配备出行辅助器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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